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摘录)

发布时间:2021-02-04 人气:

(1998 年 8 月 18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2010 年 9 月 17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修正;新修订《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不断完善优待政策,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服务窗口、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 理等服务。

房地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在办理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转移、抵押、变更等房地产登记和更改户主、户口迁入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经核实改变老年人的房 屋产权、租赁关系或者更改户主、迁入户口的,老年人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纠正。

公安机关为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提 供上门采集指纹、拍照、送证等便利服务。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和诊疗系统、开设专用窗口或 者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诊疗费。

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

第四十八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