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摘录)

发布时间:2021-02-04 人气:


(2016 年 11 月 11 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行。)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老年 人的特殊需要,逐步完善优待政策,扩大优待范围,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四十条  老年人凭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制作并免费发放的《老年证》

《老年人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以下优惠或者优待:

(一)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未参加城 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七十周岁以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 人,住院期间的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单项单价(基准价)百元以上的检 查费,按不超过 70% 的价格收取。提倡其他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给予 优惠和照顾;

(二)未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半价优惠, 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费优待;

(三)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 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为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优惠开放,为七十周岁以 上的老年人免费开放;

(四)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对老年人实行优惠优待所减收的费用,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给予保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医疗、交通、金融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各类公共服务场所, 应当为老年人设置优待服务窗口和通道,或者采取其他优待服务措施。

鼓励、倡导社会服务窗口对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