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摘录)

发布时间:2021-02-03 人气:

(2018 年 10 月 13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老年人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乘坐城区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领取交通补贴;

(二)免费进入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 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场所;

(三)免费进入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 理的景区、景点,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

(四)65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五)在医疗机构优先挂号、就诊、住院等;

(六)优先办理金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邮政、电信、有线 电视等业务;

(七)其他优惠待遇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待遇服务的场所和设施,应当设置老 年人优惠待遇窗口、等候专区、老年人座席等助老设施,并在醒目处设置 优惠待遇标识,公示优惠待遇服务内容。有关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在提 供服务时应当主动告知老年人优惠待遇服务内容。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公安、房产、金融机构等提供公共服务、公 共产品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殊服 务或者上门服务。

金融机构对老年人购买金融产品或者办理金融服务应当进行必要的风 险提示。

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度扩大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老年人免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对符合条 件的失能或者半失能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 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空巢”、留守老年人建立信 息档案,并定期看望、慰问,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和生活帮 助,为老年人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 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教育的统筹规划, 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老年人教育需求相适应的老年大学, 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老年学校,城乡社区应当建立老 年学习点,促进老年教育资源向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体育纳入全民健身实施 计划,增加对老年体育投入,建设、改造城乡社区体育活动场所,满足老 年人就近体育健身等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