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摘录)

发布时间:2021-02-03 人气:

(2003 年 5 月 22 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2016 年 9 月 30 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一)进入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进入其他旅 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

(二)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 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四)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

(五)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

(六)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七)其他优待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进入旅游景区;

(二)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市内轨道交通,具体办法由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老 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旅游景区、医疗卫生机构、车站、机场和不实行对号入 座的公共交通工具等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待 窗口、等候专区、老年人专座等助老设施,设置明显的优待服务标识,公 示优待服务内容。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老年人的房屋所有权、土地 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核 实是否为老年人真实意愿,依法优先办理。

第四十一条  老年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