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摘录)
发布时间:2021-02-03 人气:
(2018 年 9 月 20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为 老年人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对行动 不便的老年人办理证件、产权登记等事项提供上门服务。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 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挂号、就诊、转诊 提供便利条件和优先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给予免 费优待;鼓励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免费 优待;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逐步对乘坐城市公共交 通车辆的全体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并对相关客运经营单位给予适当经 济补贴。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行业,应当为老年 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业 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提示相应风险。
第四十二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 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 优惠开放,并提供优先和便利服务。
政府投资兴办或者集体投资兴办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当向老年人 免费开放。鼓励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为老年人优惠提供活动场地。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 助机构应当简化审查程序,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度放宽老年 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经济 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电话、网 上预约或者上门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应当明示优待服务内 容,并在向老年人提供服务时告知相关优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