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 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2-03 人气:

青老龄办〔2015〕30 号

 

各市(州)老龄办、人民法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公安 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商务局、文化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广电局、 体育局、林业局、旅游局、总工会,青藏铁路公司、青海机场有限公司:

老年人优待是政府和社会在做好公民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 上,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 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是增进老年人福 祉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 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国老龄办等 24 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 号)的有关规定,结 合省情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立足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针对老年人的特殊需求,积极完善优 待政策法规体系,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创新优待工作方式、提升优 待水平,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升老年人生 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督查检查、示范引 领方面的主导作用,在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 优待,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

——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优待范围、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积极推进优待工作,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 进,稳步提升。

——突出重点,适度普惠。从不同老年群体的实际需求出发,对各优 待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细分,优先考虑高龄、失能等困难老年群体的特殊 需要,逐步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

——统筹协调,和谐共融。统筹社会优待与社会保障、优待工作与老 龄事业、物质帮助与精神关爱协调发展;统筹推进城乡老年人优待工作, 加快发展农牧区老年人优待项目;统筹不同年龄群体的利益诉求,促进代 际共融与社会和谐。

(三)主要目标

2020 年,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 社会敬老氛围更加浓厚,各项优待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实现优待工作管理 进一步规范,优待项目进一步拓展,优待水平进一步提升,老年人过上更 加幸福的小康生活。

二、优待工作的项目和范围

优待的基本对象为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 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 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对常住本行政区域 内的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各涉老部门要积极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 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 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推动全省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落实。

(一)政务服务优待

1. 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 以适度倾斜。

2. 健全完善高龄补贴制度。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程度,进一步建立健全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调整机制。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扩 大发放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3. 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用适用,要充分发 挥托底作用,为城乡“三无”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失独” 老人、高龄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4. 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力度,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 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老年人投保意外伤 害保险,提高老年人抵御意外伤害风险的能力。

5. 各地在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时,要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 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 人进行危房改造。

6.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 享受其他物质帮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 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7. 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老年人的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 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 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

8. 农牧区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经农村牧区集体经 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等作 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 保护区的重要湿地除外。

9. 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开展适合老 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 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0. 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家庭,自愿实行火葬的,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 费用;选择生态安葬方式的,或者捐献遗体的,地方政府要给予补贴或 奖励。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 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 60 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并对 65 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 1 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 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扩大年龄范围。 要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 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 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鼓励社会力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12. 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 年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护理机构或增设老年护 理设施。

13. 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 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 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 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 医疗卫生机构应减免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鼓励各

地将此范围扩大到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特困老人就诊实行“一免七减” 的优惠政策,即门诊病人免收挂号费,住院病人药费、诊查费、检查费、 检验费、麻醉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减免 10%。鼓励和提倡为老年人 义诊。

15. 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 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 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 服务。

16. 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 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的医养融合式服务机构。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和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 服务。

18. 交通场所和站点应明示老年人优待服务内容,设置老年人优先标 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 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关照。

19. 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 65 周岁以上 老年人实行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 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

20. 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 10% 的“老幼病残孕”专座。 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 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1. 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设计规范》《社区老年 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 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 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 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 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2. 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 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3. 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 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引导商贸服务企业入社区设立服务 网点。

24. 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 燃气、通信、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和便利 服务。

25. 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取款优 先窗口,并提供导引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 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 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 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6. 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 馆(站)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27.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文化 体育服务。关注农村和牧区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面向农村和牧 区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8. 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 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 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机构每年为老年人进行体质测定,为老年 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29. 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提供优惠场地。

30. 各旅游景区(点)应在售票窗口显要位置悬挂老年人门票优待的 规定。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文物建筑、遗址类博物馆、纪念 馆等收费旅游景点,对 60—69 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 周岁以上 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 给予优惠。

31. 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公共教 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 校)或老年活动中心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2. 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 理、及时审判和执行。

33. 司法机关应开通电话和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高龄、失 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

34.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 付律师费用的,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 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和指派。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适度放宽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 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

35. 要健全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不断拓展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 的渠道,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申 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

36. 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 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 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规定的,可以 申请司法救助,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 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37.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 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优待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老年人优 待工作,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保 障老年人优待工作经费,进一步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积 极参与。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 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老年人优待政策 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切实履行优待职责,协力推进实施。优待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 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要履行为老年 人提供优待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各级涉老主管单 位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 识,公布优待内容。要广泛开展尊老敬老思想教育和道德宣传、老年维权 法制教育活动,不断增强社会成员优待老年人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 维权意识和能力。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进一步营造尊 重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三)积极协调优待工作,监督检查落实。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 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要 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 立服务和监督热线,依法妥善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对老年人优待工作 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尽早发现、及时解决。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 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 施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2〕110 号)文件和各 市(州)自行制定的优待内容、范围优于本《实施意见》的,继续执行; 与本《实施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依据《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31 日。


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司法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农牧厅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青海省体育局

青海省林业厅                     青海省旅游局

青海省总工会                     青藏铁路公司 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