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32个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12-09 人气:
省老龄办发〔2015〕31 号
各市(州)、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法院、党委宣传 部、机关工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委、民委、公安局、 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 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计生委、外事办、地方税务 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国家税务局、总工会、 团委、妇联、保监局、铁路局:
为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 德,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办等 24 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 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 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 号)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 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积极推 进,突出重点、适度普惠,统筹协调、和谐共融的原则,从老年人的特殊 需求出发,立足我省基本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完善优待政策, 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提升优待水平,让老年人更好地享受经济社会 发展成果,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作出积极努力。
(二)主要目标
2015 年,实现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全面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社会敬老氛围更加浓厚,优待规定得到有效落实;2020 年,实现优待工 作管理进一步规范,优待项目全面落实并进一步拓展,优待水平进一步提 升,老年人过上更加幸福的小康生活。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优待 范围和优待标准,逐步拓展优待内容,要重点在政务服务、卫生保健、文 体休闲、交通出行、商业服务、维护权益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一)政务服务优待
1. 建立完善城乡老年人救助长效机制。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要 求,落实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及省上相关 法规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政府供养范围,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 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40% 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70% 确 定。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由政府提供无偿或者 低收费供养、护理服务。
2. 建立完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补贴标准为 100 周岁以上每人每月不 少于 100 元,90—99 周岁每人每月不少于 60 元,80—89 周岁每人每月不 少于 25 元。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正常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增长机制。
3. 逐步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的高 龄老年人,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经济困难、生活不能自理的老 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 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 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兴办、运营养老机构和设施,完善以居家 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5. 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在保障城乡“三无”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 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
6. 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平台,着力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家政服务、健康管理等便捷周到的服务。积极推进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日间照料中 心)建设,发挥基层老年协会为老服务作用,参与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 心等老年福利设施服务管理和监督,开展就近便捷的老年互助服务。
7. 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地应当组建评估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依 据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对老年人生理、心理、精神、经济条件和生活状 况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确定照料护 理等级、发放养老服务及护理补贴等的依据。
8. 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保障性住房制度时,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 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 件的老年人;优先办理老年人房屋权属关系变更事项,并就办理事项是否 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
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对农村老年人随子女进城生活 提供便利和优待服务。
9. 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义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全体成员同意,可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滩涂、水面 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 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除外。
10.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给予临时救助。城乡 生活困难家庭的老年人去世火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基本 殡葬免费服务;对在土葬改革区自愿实行火葬的,免除基本殡葬(火化) 费用。
11. 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都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 实践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 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为经济社会建设再做贡献。全社会应当为老年人 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二)卫生保健优待
12. 持续推进国有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一免一半五优先”(普通门 诊挂号免费,专家门诊挂号半价,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 优待,开设绿色通道,并挂牌明示,免费提供担架和轮椅等助老服务器 具,对需要住院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床位。倡导民办医疗机构实行“一免一半五优先”及其他优待服务。
13.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 65 周岁以上常 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并 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契约服务关 系,为老年人开展上门巡诊、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14.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 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转型为护理院或 者增设老年护理床位;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建设医养结合的养老院、护理 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服务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 惠的医疗服务。
15.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完善医保报销制度,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16. 加强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 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 建立老年病防治研究机构或开设相关专业。
17. 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或老年人医疗康复中心,有条件的二级以上 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老年病科。
(三)交通出行优待
18. 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客运站(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 务。候车室、候机室、公共汽车、地铁等不实行对号入座的公共场所和交 通工具应当设置总座(席)位不少于 10% 的“老幼病残孕”座(席)位。 老年人优先购买火车票、长途汽车票、飞机票等,优先上下火车、飞机, 对行动不便无陪护的老年人,车站和机场服务人员要给予协助,老年人乘 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务员和乘客应当给予照顾和帮助。
19. 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服务,逐步实现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 6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实行半价或免费优待。
20.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养老设施建设设计规范》等建设标 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省老龄办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委宣传部
省直机关工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工信委 省民委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外来办
省地方税务局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体育局
省统计局 省旅游局 省国家税务局
省总工会 团省委 省妇联
省保监局 兰州铁路局
2015 年 8 月 24 日